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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24项财税新政!

  • 作者:镇湖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5-23

为了支持企业发展,今年国家出台了诸多财税新政,从2019年1月1日起,这24项财税新政即将实施,小编将其汇总整理如下:温馨提示:点击政策名称即可查看政策详情或政策介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第四次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根据规定,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对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予以公告,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予以公告,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衔接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予以了明确。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12.《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1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14.《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公告2018年第157号)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多部门联合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15.《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8.《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 )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该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9.《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制度。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2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的通知》(财会〔2018〕28号)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会计调整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财会〔2018〕31号)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2.《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其中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3.《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2号)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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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日起 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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